对于处于怀孕阶段以及哺乳婴儿期间的女性而言,她们有权在这段时间里面临离婚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规定,在孕妇以及产后一年之内或者是停止体内妊娠之后的六个月期限内,男方不得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离婚。
然而,如果男女两方在此期间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可以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离婚;
另外,倘若女方选择提起诉讼以达到离婚目的,她完全有权利向法庭提出此诉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离婚请求都可以随时提出。
我国的法律法规特别制定了几款特定的条款,目的在于对婚姻生活中较为弱势的群体进行保护。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男性失去了离婚的自由权,而仅仅是用以推迟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以便更好地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期间,男方并非完全丧失离婚请求权,原则上,法院仍然有权在具有“真实且必要”的理由的基础上,考虑接受男方提出的离婚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