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期内产生的借款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双方都需承担的共同债务。
在此阶段产生的债务通常应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然而存在两种特殊情形:
首先,若夫妇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这笔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若夫妻二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财产作出特定归属协议,其中一方若向外借取债务,第三人也知晓此类约定条款,那么此笔债务应由持有所达成默认原则的一方以其所有财富来独立偿还清理。
因此,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共有债务,应参照如下两个重要标准进行严谨的判断分析:
一、考察当事人双方是否曾就产生债务问题达成共同举债的意愿;
二、检验双方对于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共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