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层面上,
累犯是无法被判处
缓刑或准予
假释的,然而他们却拥有获得
减刑的机会。
假设累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真正表现出深刻的悔过以及良好的改造决心,或者他们在改造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性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便有权得到相应的减刑。
2、在具体操作规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
递交减刑建议书。
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
合议庭来主持审理该案件,对于确实存在深刻悔过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并给予适当的减刑。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那么罪犯将不可能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