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阴影本身并不能作为实施刑事拘留的唯一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刑事拘留是专门用于处理涉嫌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清晰且确凿的犯罪事实或嫌疑存在方可实施。在此前提下,倘若某位人士因为涉嫌犯罪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那么他/她的身体健康状况,例如肺部阴影,除非与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关联或者对羁押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否则都不应该成为决定是否进行拘留的关键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程序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