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如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均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他们就有资格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该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自适用某种附加刑法;
其次,倘若该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期,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者,如果该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同样也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间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