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人员。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机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