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如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立即撤销或变更原有措施。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倘若取保候审措施发现并不适宜于任何特定案件的情况下,抑或是存在其它法律所设置的相关情况时,有关机关便有权决定将该强制措施替换为相应的逮捕措施。至于确切的变更时间则要视乎个案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机关的判断与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