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具体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措施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人员;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员;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