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界定,所谓寻衅滋事罪乃指具备寻衅滋事之行为表现中的某一种行为,进而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了扰乱。若亲属所采取的上门闹事行为恰巧符合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某一类,且实际引发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举例来说,闹事的性质、手段、结果、动机、是否存在预谋以及是否曾有犯罪记录等诸多因素均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倘若亲属的闹事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亦或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标准,那么其行为或许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依据具体案情进行严谨判断。若亲属上门闹事的行为确实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特征,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反之,则不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