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实施引诱、容留以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行为的惩治力度,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处最低牢役期5年,最高至有期徒刑,且需追缴相应罚金。这就意味着,若非存在其他法律条款或司法诠释的特别规定,对于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制度。因为缓刑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介绍卖淫这种刑事犯罪,一般都不宜采用缓刑的方式加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