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于那些以软暴力方式对社会秩序进行侵犯的团伙,若其恶劣行径涉及寻衅滋事,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严厉惩罚。倘若此类团伙有组织地煽动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附加刑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将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包括团伙的规模大小、犯罪行为的频繁程度及严重性、以及所引发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从而确定最适合的刑罚幅度。只要团伙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且其行为已经达到对社会秩序构成实质性破坏的地步,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