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流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操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对以下几种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同时结合适用独立使用附加刑等多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在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中,是否有必要向原告进行通知,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通常而言,取保候审的决策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共同作出的,而非直接通知原告本人。倘若原告为案件的当事人,那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地向原告通报有关取保候审的详细信息。至于原告若是案件的其他相关人员,例如受害者或证人,是否需要向其通知取保候审的决定,则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而定。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直接涉及到是否需要向原告通知的问题,这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