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之一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基于此种罪行的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当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的申请时间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