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已达一年半这个时间节点上,如果雇主决定非法解聘劳动者,则雇主必须向其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就是说,需向劳动者支付四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反之,若这是由雇主主动发起的,且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解除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工作已满一年半的情况来说,经济补偿金应为两个月的薪水。
然而,若雇主选择采取非法途径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这种行为,同时还要求雇主恢复与其的劳动合同,则雇主要强制执行,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