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限已超过 24 小时,警方应释放被询问者。若未予执行,其亲属可向所在地公安局进行申诉投诉。拘留与拘传虽同为强制手段,但性质并不相同。在派出所实施拘传过程中,传唤与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若是出于拘留或逮捕等进一步行动的需求,则相应的传唤、拘传时长不可超过 24 小时。换句话说,拘传最长者不得超出 24 小时,且不得采用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束犯罪嫌疑人。警方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障他们的饮食及基本休息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