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交警已经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认定,如果各方的当事人对这个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交警主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复核程序进行期间内,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此项复核手续都将随之终结。
此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换言之,事故当事人既无法针对该文件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就其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表明,这个文件纯粹属于政企事务范畴,并不具有司法效力。
若当事人仅仅因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而选择在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法院通常会拒绝进行受理。
然而,一旦在涉及民事赔偿的诉讼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法院认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时,他们才可能对此予以拒绝采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