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倘若雇主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雇主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双倍的标准支付薪资(最高可达到11个月),同时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当双方决定结束劳动关系时,雇主还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以下是具体执行方法的详细说明:
首先,若雇主启用劳动力超过了一个月但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要求雇主自发用工日起向自己支付双倍薪资;
其次,所谓“双倍薪酬”实际上就是劳动者每月应有的工资金额,这个金额由雇主再次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提出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向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了的劳动关系,但是尚未同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当在被雇佣后的一个月之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在雇用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自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正式生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