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依照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依照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在此方面,我们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法规内容为您解答。该条款明确说明了“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自身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为故意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此外,我们还需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内容。该条款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若赔偿义务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有疑问,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同时,赔偿权利人可就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主张,但是,如果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显示,这些费用必然会发生,那么可以与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