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当事人通过伪造假冒合同来非法挪用公司的资金,那么他就无异于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金融欺诈的相关规定。针对此类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者,我们可以考虑按照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公正的刑事追责。这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更是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类多次发生的滥用合同进行金融违法活动的群体性欺诈行为。特别是在用人单位等场所,这些随意扭曲法规、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恶劣行径必须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