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已被证实处于法定
医疗期间的
劳动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他们,同时必须依法承担支付
病假工资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为其购买和缴纳
社会保险。若雇主违反这一规定,擅自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将被认定为非法
解约行为,需按照
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费用。
2.当劳动者的法定医疗期完美终结之时,如若他/她无法继续胜任原有工作岗位,雇主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
合同关系。但是,在此过程中,雇主需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