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肇事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需要负责赔偿给受损一方的交通费用。这里所提到的交通费用,特指在因受伤受害者以及其必须陪伴的护理人员出于医疗救治或转院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实际交通花费。这些交通费包括了诸如汽车购置税、公路养护费、船舶通行税、过桥费在内的相关税费,以及汽油消耗费用、保险金缴纳费用和持续的日常维修保养开销等各项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