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原则上定为两年。若行政机构在此期间未能揭示其行政违法行为,就不能对相关行为者实施行政处罚;而在违法行为已经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及金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与伤害的情况下,除非在五年之内仍未揭示出来,否则仍然可以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