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寄往看守所内接收者的物品,可采取邮寄的方式进行传送。在邮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特定的邮局进行投递,同时需要关注自身邮寄物品的合规性,杜绝任何可能包含违禁品或违反法规的物品,以免在进入看守所前遭受严格的查验。若发现携带了违禁物品,将会面临法律程序的处理,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