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建议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
首先是双方的户口簿原件以及身份证原件,
其次是关于孩子生父或生母的《出生医学证明》副本,再次是有关父亲或母亲与孩子亲子关系的科学鉴定报告等等;
然后将这些材料递交至所在子女人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科,请他们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请取消您的孩子在当地的户口登记;
最后,按照同样的流程,再次持“注销”户口证明以及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前往您或者您配偶任意一方的长期居住地派出所,请求进行新的户口登记,这样就可以成功实现户口迁移了。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