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事项中已经支付过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以及误工工资等费用,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无法再就这些方面支付额外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工资应视同工伤津贴对待)。如果是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先垫付了相关费用,则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必须进行偿还。
(2)若交通事故赔偿项下向伤亡员工或其亲属所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他们本人领取,那么工伤保险方面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在向其发放。
然而,当交通事故赔偿项下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相较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有所不足时,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对这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充。
(3)如果员工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或者发生残疾情况的,除了按照上述两项内容处理有关待遇之外,对于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该继续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4)假设由于交通肇事者逃离现场或者其它原因,导致受害员工未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