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若报案人以涉嫌强奸罪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但在调查过程中对先前所提供的证词进行篡改或变更,便产生了可能构成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须依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