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个人需要获取无违法犯罪证明这类事务中,当事人曾经受到过行政拘留处分,仍然有权利获得这样的记录证明。实际上,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类别中的一种,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判决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有权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然而,如果其本人历史上发生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如缓刑、拘役等判决或处置,那也表明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纪录作为个人档案将会永久保留。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