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换言之,实施一份为期十二小时的工作安排已经触犯了相关的劳动法规。请各位务必清醒地认识到,这里所提到的“一天”是从次日的零点开始计算的,直至当晚的24点结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零点之后的时间范畴,那么这部分将被纳入第二天的工作时长计算。只要在当日的0点至24点之间的工作时间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12小时限制,便可以避免违反劳动法规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许多企业会采取跨过零点的工作制度,以确保每天的总工作时长不会超过法律规定中的12小时(如实行两个工作日休息一天或者一天工作12小时、第二天工作8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