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当雇主因台风原因而调整工作日与休息日时,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额外薪酬;
然而,若由于台风恶劣天气持续影响导致工厂或企业停工停产后长久放假,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雇主需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方式向其支付工资;一旦超过该份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仍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且不足以满足合同所要求的工作期限),则雇主应当确保他们获得的薪资不低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的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