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患者接受的具体康复与治疗状况,其可能被评定为九级或十级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项是医疗费用;
第二项是住院期间供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三项则是生活护理费用;
第四项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计算方法是依据劳动者的月工资及受影响的法定月份数(各伤残等级对应的月份数有所不同)来进行计算;
第五项指的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部分款项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重庆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以及法定月份数(同样根据伤残等级而异)来决定;
第六项是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第七项则是关于停工期内工资的补偿,具体数额由治疗时间(依照伤势程度)乘以劳动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第八项保障的是后续治疗费用;
第九项针对的是残疾辅助器具的购买费用;
最后一项是用于支付交通费用的部分。
如若医疗纠纷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或事故发生地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发起诉讼。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