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则上而言,退休人员如果重新投入职场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他们应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将这些收入申报为“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进行征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再就业人员所获取的总收入,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退休之后再次到企业或单位任职或提供劳务供求的退休员工,他们的薪酬收入并不享有任何税收豁免权;即便已经圆满达成退休流程的退职劳动者,也需依据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扣缴税额。对于退休再就业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报酬以实际取得的数额为准,且在此类费用支出中不得扣减任何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