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冻结期为六个月。具体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其冻结期限不得超出六个月;针对动产的查封和扣押,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则期限不允许超过两年。但是倘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作规定,那就以该等规范为准。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原先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期限届满之前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手续,续行的期限也不能超出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