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阁下曾于商铺之中购买过已过保质期之食品,然而却将购物收据不慎丢失,此刻仍有以下诸多应对策略供您参考:
首先,可寻求与店家进行交涉谈判。尽可能详尽且真诚地向店方阐述您目前所处的困境,并恳请他们为您办理退货或者替换货物的手续。倘若店家对此予以拒绝对待或是无法妥善处理此事,您完全有权要求由经理甚至是该店铺的业主出面协助解决。
其次,您还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申请。若是店家始终没有给出合理的回应,您可以向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反映情况。在进行投诉申诉时,建议阁下尽量收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实物食品的包装、事发场所的具体名称以及购买商品的具体日期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