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庭审之前,若没有预先知会法官延期处理,并且在法官已经到庭半个小时以上时仍然未能见到原告现身者,将被视为主动撤诉。同样地,法院一般会给予原告半小时左右的时间准备开庭事宜,若在此期限过后原告仍未及时到庭,法官也应该依例将此情况确认为撤诉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收到传票之后,无合理理由仍旧拒绝出席庭审,或者未经允许中途离开法庭,都将被认定为撤诉。此种情况下,撤诉定义为在案件被决定予以受理后、但判决尚未宣判以前,若原告申请撤销其对案件提起的诉讼,或者由于原告自身的行为表现为请求撤诉的状态,则法院有权利理解为原告已主动撤回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律并没有针对原告迟到时间长短如何确认是否属撤诉的明确规定。仅有的规定是,如果原告接到传票传唤之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或者未经法庭批准中途擅自离场,则可以被视为撤诉;反之,若被告提出反诉,且又非到庭应诉之人,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在此之外,撤诉又可细分为申请撤诉与视为撤诉两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