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区内叉车碰撞机动车所引发事件的管辖权规定如下:
1.此类在厂区内发生的事故明确归类为厂内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应交由厂内的安全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与管理;
2.若安全部门无法有效解决或处理过程不公允导致受害方不满,有权将该事项诉诸于法庭并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以确保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