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范,对于公示催告申请,应首先满足如下几个必要且必备的基础条件:
(一)谁能申请?唯一有权发起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法定票据权利的最后直接持有票据者或称为失票人,他乃是指未能保留并继续行使其最终可进行背书转让行使权益的票据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体;
至于发票人是否同样具有申请公示催告的资格,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发票人提供之票据在拟交付予收款人之过程中丢失或未能找回,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票人,亦即为持票人,理应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我们不能将其简单视为义务人或债务方。反之,若发票人丢失的票据已经实际交付至收款人手中,那么此位发票人便已成为票据债务方,不再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资格。
(二)为了什么?唯有那些持有可进行背书转让行使权限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才具有足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
此外的任何诉求均不能作为申请公示催告的正当理由。
(三)利害相关方是谁?在公示催告程序启动时,与申请事项存在权益关联的人身份状况的不明晰性,构成了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然先决条件。若于票据所涉权益方面已经有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场,那便无须再行申请公示催告,只需依照正常的票据纠纷流程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所谓“利害关系人”的模糊性,主要指的是,与申请事项可能产生权益联系的人是否已经知晓此事,或者他们的身份到底属于哪位都不得而知。
(四)向哪个法院申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中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存根或款项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此处所说的“票据支付地”,通常指的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户籍所在地。而立法文件之所以规定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些案件、方便申请人办理公示催告手续,正是出于从方便司法审判、提高审理效率的角度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