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实施双向黄线掉头行为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那么应当由涉嫌违反规则的一方即掉头者负责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实心的双向黄线是被严格禁止用于掉头的。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车辆严禁进行掉头操作:
首先,若路口明确设有禁止左转或禁止掉头的标志,则车辆仅可直行及右转,不得在此处进行任何形式的掉头;
其次,车辆所在道路的左侧为实线时,严禁跨越实线进行掉头;
再者,当道路旁的护栏、绿岛紧贴停车线且处在红灯状况时,亦严令禁止进行掉头作业;
此外,掉头时必须越过人行横道,违者将受到严厉制裁;
最后,在铁路道路、桥梁、陡坡、隧道、高速公路、急转弯等高风险路段,严禁车辆进行掉头作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掉头操作时,务必确保车辆处于道路最左车道行驶,如若处于第二条左转车道,此种情况同样严禁掉头操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