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经历了再审并做出更改裁决之后,若一方未能就该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实施执行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等执行措施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具有约束力的民商事判决及决定,当事人都应无条件履行。
然而一旦有任何一方拒绝履行,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或者直接请求审判员将案件移交执行员进行执行。
此外,对于调解书以及其他归属人民法院主导执行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均须尽最大努力予以履行。如果某一方提出拒绝履行,他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