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病,或者患有精神类疾病者无法进行此项申请;年龄需在三十岁以上,且需要具有独立抚养、监护及教导被领养人的牢靠实力;同样也不能存在任何恶意行为,或者医学上禁止领养儿童的疾病问题;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道德标准,确保其不会对被领养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此次收养登记流程如下:
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收养登记处递交收养申请书以及相关合法证件原件;
其次,所有涉及收养关系的双方应亲临收养登记处,完成成立正式收养关系的合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