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合理的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诉讼以及仲裁等。在这些途径中,业主要先与开发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由后者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直至检查确认房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倘若开发方长时间未能妥善处理房屋质量问题,并因此影响到交房日期,那么买方将拥有提起诉讼的正当权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