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司法原因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它本身是无法自我释放并恢复正常状态的,只有当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了对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后才能解除这一冻结状态。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如果债务已经得到完全清偿,那么人民法院便应该发布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方面的裁定,并且要把这个裁定书发送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相关案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