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可能引发多方面的不良后果,其中最为显著的包括:
第一,如若劳动者为普通职员,并在试用期期间作出该等举动,用人单位有权主张其因推荐聘用及职业培训支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其次,倘若劳动者身为正式员工,因其离职而对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雇主则有权要求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签署了保密协议,那么在离开后,他们便不得在与原有利益相关的对手公司供职,同时亦不可向外部透露在先前单位所获取的任何机密信息,否则,这无疑将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最后,说起离职证明,当事人在擅自离开时,必定会失去这份凭证,从而导致社会保险手续转移的困难以及新单位的录用受到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