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员工自动离职工商企业无需对单位进行赔偿,然而这仅限于未对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员工因个人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该员工作出索赔要求。赔偿金额可以从员工个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进行扣除的额度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在扣除实际经济损失后的剩余工资额仍不足以支付当地月度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将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结算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