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计算,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进行案件调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不能间断。如果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已经期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当解除这些措施时,必须及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人士及其相关机构通报信息。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