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申請任職臨時工的薪金結算方式,並非以天為單位進行計算,而是應根據其實際從事勞動之小時數來細分核算。關於臨時工的工資待遇,如雙方已就此事宜達成了相應協定,則應按照該協定所規定的數額確認工資待遇;若未曾有明確的雙方協議,則應依當地的工資標準總額除以該月的工作日數,然後除以每個工作小時的時間長度(即8小時)來計算每個小時的工資,最終再按照總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工資總額。
此外,臨時工的工資待遇必須保持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對用工企業所定義的最低價格標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