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并未明文列出严格的时限限制。
然而,一旦遇到法定的收监情况,依据相应程序,社区矫治部门有权向主管单位提出这一需求;而对于刑期已届满的罪犯,同样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在此期间,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时间需被计入刑期中。当导致监外执行的原因(例如病情好转或哺乳期结束)消失之后,若刑期尚未结束,罪犯则仍然应回到狱中继续服役;若是刑期已满,则应该及时释放罪犯。对于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应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由以下特定的机关负责裁定或批准:
首先是在审判阶段之前,罪犯被移送到执行机关之前,由法院做出决定。对于被判定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采用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包含的重症顽疾,必须依靠外部治疗才能够恢复健康;
(2)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3)由于无法自理生活中的许多方面,需要他人协助的罪犯。
至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满足上述第二项条件,也可以采取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如果社区矫治机构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被强制收监,他们应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经过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然后再上报给负责决定者或批准者。负责决定或批准的单位会对建议书进行严格审阅,做出收监执行决定后,他们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罪犯住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等相关机构,同时还要抄送给当地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