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乃指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宣布之前,由原告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之请求的行为。申请人撤诉,即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并接受审理后,宣判前,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其诉讼请求的申请。按撤诉处理,则是指尽管原告未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某些行为已明确显示其不愿继续参与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撤销案件并停止审理的行为。无论是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抑或是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况,均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就民事案件而言,原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有权撤回其起诉。而针对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亦可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