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无需提前一个月便可通知对方不再续订。若在此类劳动合同时,格外注明了有关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则该用人单位须按约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若劳动合并不涉及此类特殊约定,那么用人单位便得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无需提前进行通知。请注意,尽管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但在劳动合同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予劳动者,并依法为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