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当事人需向仲裁庭提交两份证据,其中一份作为自身保存,另一份则须上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各类争议的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其陈述主张所对应的举证义务,而在各省市的司法实践中,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亦会有所差异。通常而言,举证人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为15个自然日至30个自然日不等,若逾期未提交,则该部分证据将面临被仲裁庭驳回的风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