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负有以下重要职责和义务:
首先是对委托方报告订立合约之机会或提供进行订约之媒介服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是必须保证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报告所涉及到的与订约相关事项的真实性;
最后,如果居间人未能履行诚信尽职之责,进而造成委托方的利益受损,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